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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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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2 21: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文章来源于科技企业法务前沿 ,作者夏海龙


12月24日,因被举报“二选一”,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对阿里涉嫌垄断立案调查。


阿里被反垄断立案调查
部分电商平台“二选一”的霸道规则着实让竞争对手和卖家诟病,但迫于这些平台的强大实力,卖家们在反复权衡利弊后,大都不得不作出艰难的选择——但同时不得不承认,虽然卖家被“剥夺”了不同平台间的选择权,但他们毕竟有选择其中一家的最终决定权。但这些大平台看似霸道的规则是否必然违法,那些意难平的竞争对手和卖家们能否主张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却是一个关于《反垄断法》具体理解、适用的严肃法律问题。“二选一”规则涉及的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从表面上看,“二选一”规则确实违反了上述第三、四款的规定——只要相关平台能同时满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身份条件,“二选一”规则就违法无疑。因此,这一次能否成功的实现对阿里的反垄断执法就取决于能否认定阿里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从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对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其实与对其所处的“相关市场”界定息息相关——对相关市场范围界定越大,经营者就越不容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之亦然——这也是在现有相关案例中各方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的首要出发点
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宽泛
关于如何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执法机构专门制定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指南几乎完全依据经济学理论制定,较为抽象。
(2013)民三终字第4号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
此案即数年前轰动全国的“3Q大战”事件一部分(另一系列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同时也是最高法指导案例。
2010年9月,360发布了一款“隐私保护器”,专门搜集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随后,QQ指责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推广。2010年11月,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强迫用户“二选一”。
在奇虎公司提起的诉腾讯垄断一案中,首要核心争议便是如何对桌面版腾讯QQ所处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奇虎公司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个人电脑(PC)端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和服务——很明显,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特定但却狭窄的市场范围——按照这个思路,彼时QQ堪称一家独大。
但腾讯公司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应包括所有具备即时通信功能的其他服务,如MSN、微博、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各类社交网站的私信、聊天功能等,从用户的通信需求来看,上述服务均与QQ存在很强的竞争和产品需求替代关系。而QQ作为一款综合性即时通信产品,与上述其他即时通信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而非不同市场。最终,两审法院在相关市场争议上均支持了腾讯,认为虽然腾讯QQ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但综合其他因素,并不能仅以此认定其具有支配性地位。桌面版的腾讯QQ软件仅为即时通信市场中个人PC端这一特定细分领域的差异化产品——而整个即时通信市场的范围当然要远远大于QQ所覆盖的部分。
(2016)粤民终1938号徐书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
本案中,原告徐书青向微信投稿自己制作的表情包,但因表情包中含有推广其自己网站的商业广告内容,违反微信有关用户协议,被拒绝入驻表情商店,徐书青遂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判决腾讯向其开放微信表情商店。
与(2013)民三终字第4号案中奇虎公司的思路类似,本案中徐书青认为相关市场应限定于“微信表情开放平台”
通过审查徐书青与微信之间的法律、经济地位,二审法院认为,徐书青并不是只能通过微信表情开放平台才能实现其推广表情包的目的,而是存在可替代的供给渠道,而且所有这些可替代的供给渠道均属于互联网社交平台中表情包服务提供平台,相互之间存在紧密的替代关系——因此本案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就是互联网表情包服务,涉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互联网表情包服务市场
(2017)粤03民初250号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纠纷
本案中,原告在微信中拥有26个公众号从事公司业务推广,但因存在发布色情内容、外挂工具与方法等违反微信协议的行为,其多个公众号被封停,部分公众号被限制申请支付功能,原告遂起诉两被告,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判决两被告恢复相关公众号、解除功能限制。
原告通过大量举证,认为本案涉及的相关商品是对软件和服务的推广平台,表现为被告对微信软件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功能的滥用,因此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
与此同时,原告也认为其26个公众号均属于认证公众号中的服务号,不仅可以开展发布信息和咨询的自媒体活动,具有自媒体的宣传推广功能,更是综合营销平台,并开展与产品服务有关的一整套营销活动,可以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因此,原告认为QQ、陌陌、易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不具备宣传、推广及代理销售等微信公众号所具有的综合性平台服务。此外,原告认为微信产品具有所谓的自然垄断属性。
从上述情形可知,原告的举证与其结论之间并不吻合,带有很强的结论先行色彩,这也导致其诉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无论从原告自己表明的主要需求,还是从其实际运营微信公众号的功能需求来看,原告在本案中的主要需求是宣传推广其产品服务——故本案的相关商品应该指向的是运营方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账号主动投放或通过普通用户关注或搜索方式获得产品服务推广方进行的宣传推广服务
”相关市场“界定思路符合竞争理论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思路是非常具有启发性的,也与通说的经济学竞争理论相吻合。
依据差异化竞争理论,在某一竞争激烈的市场,最有效的应对策略是差异化策略,即在一个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细分领域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或产品,通过追求这一细分领域的高市场占有率来实现更高的盈利——因此在整个市场的每个特定细分领域中,总会有一家相对市场份额最高的经营者——但此时《反垄断法》意义中的相关市场范围应当是所有细分领域之集合,而非特定的细分市场。
再来看阿里被投诉垄断一事,相关市场该如何界定?
从阿里与卖家之间的关系实质来看,阿里为卖家提供互联网销售平台服务,而卖家的需求则是通过阿里电商平台的服务实现销售产品(例如服装)的目的。
因此,根据上述案例的认定思路并结合竞争理论分析,此时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服装产品的网络销售平台”服务市场
不可否认,阿里系的电商平台服务在国内市场中依然拥有绝对的市场优势,但在具体的垄断纠纷个案中,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将案涉经营者具体到阿里中的天猫或淘宝——而在拼多多体量业已庞大且抖音、快手均已涉足电商的今天,电商平台服务市场的范围早已远远超过了阿里、京东两强对立的年代——因此,参照已有的类似垄断纠纷审判实践,无论天猫还是淘宝,都很难说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更遑论滥用了。
裁判文书:①(2013)民三终字第4号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fe3cab686984f8f91313ec8b921b96c②(2016)粤民终1938号徐书青、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2fedf377f0489f9716a85c009bc104③(2017)粤03民初250号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e6daf7ea49047e8b836a9c400ce02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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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2 21: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的信息,帮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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