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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 | 爱奇艺诉奇虎,赢了!技术中立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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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14: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用户通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360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站,可以利用其中的“边播边录”“一键分享”功能同步录制版权作品,并且在第三方平台传播,进而获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据此认为,奇虎公司的技术功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其诉诸法庭。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支持爱奇艺的主张,并判决奇虎公司的“边播边录”“一键分享”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法大学刘继峰教授就此案的法院裁决给出四点评论:

第一,技术中立原则不仅仅立足于技术本身,但如果技术服务于帮助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其中立性被打破;

第二,技术本身是产品,在运用中也是竞争工具,若技术运用的后果直接弱化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技术工具本身及其运用均违背诚信原则;

第三,面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如何协调是立法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适用中具体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第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时竞争关系应作广义理解。

对于那些主张“技术中立”的企业而言,这个判例是一记警钟。《互联网法律评论》今日编辑刊发此文,供读者参考。

一、浏览器与视频点播之间引发的诉讼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是视频网站爱奇艺的经营者,自2010年4月上线以来,爱奇艺网站努力打造类型丰富的正版视频内容库,为用户提供专业视频服务。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是http://www.360.cn网站所有人,360浏览器是该网站的核心产品。360浏览器有两项核心功能:“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

爱奇艺公司发现,如果互联网用户通过360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站,可以利用360浏览器提供的“边播边录”功能,一边观看作品,一边同步录制作品。在作品录制完成后,360浏览器可以提供保存和编辑服务。不仅如此,奇虎公司还在360网站明确告知用户,通过360浏览器的“一键分享”功能,用户可以在百家号、企鹅号、大鱼号、今日头条、Youtube等第三方平台传播作品,并且获得收益分成。

爱奇艺公司认为,奇虎公司通过360浏览器的“边播边录”“一键分享”功能,鼓励用户通过360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站,盗播并且向第三方平台传播爱奇艺公司投入重金采购的版权作品,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侵害爱奇艺公司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最终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

爱奇艺公司据此向奇虎公司提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控。

二、争议焦点:“技术中立”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免死金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根据双方争议的事实,把争议焦点归结为两项:

(一)奇虎公司在360浏览器中设置的“边播边录”“一键分享”功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奇虎公司是否应该就涉案被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爱奇艺公司在该案中提出两项诉讼请求:

(一)奇虎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二)奇虎公司在360网站首页、《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向爱奇艺公司书面赔礼致歉。

由此可以看出,双方纠纷的焦点在于,奇虎公司声称“技术中立”的“录屏+分享”的网络技术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一审判决: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一)确认竞争关系

针对双方的两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首先明确了提供视频点播的爱奇艺公司与开发浏览器技术的奇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并不取决于经营者是否经营相同的产品,而是取决于经营者在涉案行为相关的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争夺客户群体、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的竞争关系。因此,不应将竞争关系局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狭义竞争,而应从经营者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出发加以考量。

竞争的本质是对交易对象的争夺。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培养用户粘性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和奇虎公司作为互联网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双方均经营涉案行为相关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因此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二)“边播边录”“一键分享”功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涉案的“录屏+分享”功能是中立的技术服务,符合技术中立免责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应该尊重其他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不得随意影响他人为此应获得的正当的商业利益。

本案多份公证书显示,爱奇艺视频网站本身不提供下载功能,用户可以将视频缓存在爱奇艺播放器,但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观看。奇虎公司提供的“边播边录”功能可以将爱奇艺网站视频下载,保存为mp4格式至本地电脑。与此同时,还可以去除爱奇艺水印,并通过“一键分享”功能将爱奇艺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分享至其他视频网站或门户网站,客观上造成爱奇艺公司独有的视频流传于互联网,造成爱奇艺公司用户的流失和收入的减损。

此外,用户在观看爱奇艺视频时,360浏览器主动弹出“边播边录”及“一键分享”提示,并明显提示“用户分享到以下平台可以获得分成收入”,此功能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不符合技术中立的条件。

2.涉案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互联网经营者的要求?

奇虎公司通过“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存在诱导更多的用户使用,从而扩大360浏览器市场份额、获得不当利益的可能性,也会造成爱奇艺公司用户的流失。因此,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奇虎公司的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关于符合互联网经营者要求的抗辩不能成立。

3.涉案行为符合广大消费者(网络用户)的利益?

随着信息技术产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信息具有的价值超越以往任何时期,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投入巨资收集、整理和挖掘信息。

如果不加节制地允许市场主体任意地使用或利用他人通过巨大投入而获取的信息,将不利于鼓励商业投入、产业创新和诚实经营,最终损害健康的竞争机制。

奇虎公司的涉案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符合一定群体的消费者的利益,但以部分用户某些情形下的需求为理由侵犯其他经营者的权益,不能视为可予以正面评价的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的“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奇虎是否应该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不涉及人身权被侵犯而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于爱奇艺公司有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爱奇艺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之影响为限。

对于经济赔偿,因双方均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的实际损失额与奇虎公司的违法所得金额。因此,一审法院根据经营状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考虑。爱奇艺公司提出的 500万元的赔偿额过高,一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奇虎公司在 360浏览器首页、《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爱奇艺公司消除影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奇虎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答辩

奇虎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出五项上诉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请,主要包括:

1.一审法院对“边录边播”、“一键分享”功能性质认定错误。

2.一审法院对爱奇艺公司的商业模式本质没有正确认识。

(二)本案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应适用《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

(三)即使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诉侵权行为也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之情形,而且双方没有竞争关系。

(四)爱奇艺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赔礼道歉,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消除影响”超出爱奇艺公司诉讼请求。

(五)一审法院判决奇虎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依据。

对于这些上诉请求,爱奇艺公司完全不同意。爱奇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二审终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归结如下:

(一)本案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从法律保护的客体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益。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主张的是奇虎公司涉案浏览器的“边播边录”功能破坏了爱奇艺网站正常合法的服务,损害其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其请求保护的客体并非著作权相关权益,一审法院未适用《著作权法》审理并无不当。

其次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与相对方应具有竞争关系。

本案中,奇虎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均为互联网业务经营主体,而依托于互联网的经营竞争往往是相互交织和跨界的,市场界限日趋模糊,跨界经营日趋便利。两者经营使用的获利平台、渠道、途径、对象等互有交叉,两者的利益有着紧密联系。

此外,竞争行为除直接使同业竞争者受到损害外,亦会使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受到损害。因此,奇虎公司的行为可以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其关于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当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原则性条款,它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本案应首先判断被诉行为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情形,即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360浏览器提供的“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属于一种技术手段,因此其涉案行为符合“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这一要件。

其次,根据在案事实,“边播边录”功能是用户在爱奇艺网站观看视频时,浏览器播放窗口主动弹出的。同时,在录制完成后会再次提示用户,是否使用分享功能将录制完成的作品分享到第三方网站进行传播,并显示有“分享到以下平台可以获得分成收入”等字样。因此,上述功能的设置对用户具有一定的诱导性,符合“通过影响用户的选择或其他方式”的情形。

再次,经营需要成本,互联网网站的经营优势依托于用户流量,视频网站公司会投入重金采购影视作品版权以吸引用户及流量,进而通过广告投放、会员特权,以及单独收费点播等方式获取收益。同时,为保护经营资源,视频网站会设置禁止用户将视频下载到本地等技术措施。

爱奇艺公司的经营模式符合上述特点,其经营利益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应当予以保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有鉴于此,用户如果使用奇虎公司浏览器提供的“边播边录”和“一键分享”功能,将导致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资源受损,进而造成其用户流量的流失,致使其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受到一定破坏。

最后,如果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被其他经营者随意干涉、妨碍、破坏,并无法得到保护,必将使得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无法预期,并进而导致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无法形成。因此,奇虎公司的涉案行为已对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奇虎公司关于其技术中立的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奇虎公司的涉案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但未影响本案行为之定性。

(三)如果侵权行为成立,一审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赔礼道歉适用人身权损害,爱奇艺公司为法人主体,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使爱奇艺公司的相关权利得到救济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赔偿损失,二审法院认为,奇虎公司的涉案行为会导致本应付费才能观看的影视作品可以在互联网中免费获取,从而导致爱奇艺网站用户流失、流量降低,进而带来广告收入的减损等。因此,奇虎公司关于本案无实际损害结果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存在较难量化的特点,因此对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依据案件情况予以酌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结论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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