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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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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6: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段时间有个朋友咨询的不正当竞争的事情,14年的这个案子现在拿出来看还是很经典的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二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总裁。
  委托代理人韩明辉,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际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妍瑜,女,1977年7月23日出生。
  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软件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山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明辉、于国富,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际红、汪妍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山软件公司诉称:原告为“金山毒霸”的所有者及经营者,被告为“360安全卫士”软件、“360杀毒”软件的开发者和发行者,双方为同业竞争者。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开发、发行、运营管理的“360安全卫士”软件、“360杀毒”软件欺骗、诱导、恐吓用户卸载、删除原告的“金山毒霸”软件,并阻碍干扰该软件的正常安装和运行。被告还通过操纵用户评分、预设分享语句、恶意弹窗提示等方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声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十四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停止实施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判令被告在原告网站(http://www.ijinshan.com)、被告网站(http://www.360.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在中央电视台、新浪网、搜狐网、《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合理支出12万元人民币;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奇虎科技公司辩称:一、原告在本案中不具备单独的诉讼权利,金山新毒霸(悟空)杀毒软件V1.0的著作权人除本案原告外,还包括其他三家案外公司;二、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没有欺骗、诱导、恐吓用户卸载、删除原告金山毒霸;被告引用微软公告不兼容弹窗,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除了病毒外从不删除任何软件安装程序,没有干扰原告软件的正常安装与运行;被告的360安全软件评分和分享功能没有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综上,被告没有针对原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金山新毒霸杀毒软件的权属情况
  原告提交的软著登字第0492140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软件名称为金山新毒霸(悟空)杀毒软件V1.0,著作权人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12年8月29日。
  2012年8月29日,金山软件公司作为甲方与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乙方)、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丙方)、可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丁方)签订《合作协议》,其中第二条第一项约定:“乙丙丁授权甲方以自己名义单独行使上述标的软件及其后续改进、更新版本的相关权益,包括并不限于运营权、收益权及在该标的软件遭受名誉侵权、不正当竞争时的维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机关投诉、举报、诉讼等),因甲方维权产生的利益归甲方所有。”
  被告奇虎科技公司虽认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但同时认为,由于金山新毒霸(悟空)杀毒软件V1.0著作权由本案原告等四家公司共同共有,所以原告不具备单独的诉讼权利,而且诉权不能通过合同进行处置。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作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关于原告指控被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事实
  (一)通过360杀毒软件冲突弹窗,诱导用户卸载金山新毒霸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年9月2日出具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559号公证书显示,在安装了金山新毒霸“悟空”SP4.0版后,再安装360杀毒V4.2版,系统自动弹出提示框,该提示框上方显示“检测到已安装其他安全软件,可能与360杀毒冲突!多款安全软件同时开启,不但会重复监控,加倍消耗系统性能,很容易造成开机慢、上网卡、鼠标卡死等问题,甚至有可能造成电脑死机、系统崩溃等不可预知的故障。”。该提示框中间显示“金山毒霸”,该提示框的左下方“卸载已安装的安全软件”的选择框中被选中,其右方显示有“继续安装,可能会存在风险”及“确定”键。上述金山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上述事实发生于2013年7月18日。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年9月2日出具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558号公证书显示,在安装了金山新毒霸“悟空”SP4.5版后,再安装360杀毒V4.2版,系统自动弹出提示框,该提示框上方显示“检测到已安装其他安全软件,可能与360杀毒冲突!多款安全软件同时开启,不但会重复监控,加倍消耗系统性能,很容易造成开机慢、上网卡、鼠标卡死等问题,甚至有可能造成电脑死机、系统崩溃等不可预知的故障。”。该提示框中间显示“金山毒霸”,该提示框的左下方“卸载已安装的安全软件”的选择框中被选中,其右方显示有“继续安装,可能会存在风险”及“确定”键。上述金山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上述事实发生于2013年8月27日。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年10月25日出具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313号公证书显示,在安装了金山新毒霸“悟空”SP5.0版后,再安装360杀毒V4.2版,系统自动弹出提示框,该提示框上方显示“检测到您的计算机中已安装金山毒霸,可能与360杀毒冲突!同时安装多款安全软件,不但会重复监控,加倍消耗系统性能,还很容易造成开机慢、上网卡、鼠标卡死等问题,甚至有可能造成电脑死机、系统崩溃等不可预知的故障。金山毒霸在今年6月初曾造成大量电脑蓝屏死机,以下是微软公告:”。该提示框中间显示“使用金山互联网安全软件2011,2012和2013非当前版本的客户在安装此安全更新时可能会遇到问题,在某些情况,系统在安全更新……,客户可能会蓝屏或空白屏幕……。”,该提示框的左下方显示“保留金山毒霸(可能会诱导卸载360杀毒)”的选择框,其右方“卸载金山毒霸”的选择框被选中。点击电脑桌面左下角的“开始-所有程序-金山毒霸-卸载新毒霸”,上方显示有360杀毒的提示“由于金山新毒霸拒绝卸载,请您先关闭该窗口,再点击电脑桌面左下角的‘开始’按钮,在‘所有程序’中找到‘金山毒霸’,并点击‘卸载新毒霸’。如果操作一次无法卸载,您可以多试几次。”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上述事实发生于2013年9月18日。
  上述事实有(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559号公证书、(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558号公证书、(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313号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360安全卫士诱导用户“强力卸载”、“一键卸载”金山新毒霸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年10月29日出具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9597号公证书显示,在安装了金山新毒霸“悟空”SP4.0版及360安全卫士V9.1版后,打开360安全卫士中的“软件卸载”功能,点击新毒霸“悟空”后面的“卸载”按钮,弹出提示框提示“某些软件需要手动才能卸载,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卸载:1、双击已选中的软件卸载程序;2、打开卸载界面后,选择‘卸载’点击‘立即卸载’按钮即可。下方显示‘立即卸载’按钮”。关闭提示框后,显示“普通卸载失败,建议强力卸载”,右方显示有“强力卸载”按钮,点击“强力卸载”按钮后,新毒霸“悟空”软件目录被清空。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安全卫士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上述事实发生于2013年7月18日。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年10月29日出具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9600号公证书显示,在安装了金山新毒霸“悟空”SP4.0版及360安全卫士V9.1版后,打开360安全卫士中的“软件卸载”功能,点击新毒霸“悟空”后面的“卸载”按钮,弹出提示框提示“某些软件需要手动才能卸载,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卸载:1、双击已选中的软件卸载程序;2、打开卸载界面后,选择‘卸载’点击‘立即卸载’按钮即可。下方显示‘立即卸载’按钮”。关闭提示框后,显示“普通卸载失败,建议强力卸载”,右方显示有“强力卸载”按钮。点击“360安全卫士”右方的“卸载”按钮,可以正常卸载,关闭卸载对话框后,没有显示“强力卸载”按钮。点击“360手机助手”右方的“卸载”按钮,可以正常卸载,关闭卸载对话框后,没有显示“强力卸载”按钮。点击“WinRAR压缩文件管理器”右方的“卸载”按钮,可以正常卸载,关闭卸载对话框后,没有显示“强力卸载”按钮。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安全卫士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上述事实发生于2013年8月14日。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年10月29日出具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9601号公证书显示,在安装了金山新毒霸“悟空”SP4.0版及360安全卫士V9.2Beta版后,打开360安全卫士中的“软件卸载”功能,评分为2.5分的新毒霸“悟空”后面按钮为“一键卸载”,评分为2.3分的“迅雷看看高清播放组件”后面的按钮为“卸载”。点击新毒霸“悟空”后面的“一键卸载”按钮,然后查看新毒霸“悟空”安装目录文件,发现原有文件被删除。“一键卸载”完成后点击“立即分享”,弹出对话框显示“分享到我的新浪微博:软件卸载不了太烦人了,不是点击没反应,就是弹出提示无法卸载等信息。这下好了,使用360软件管家强力卸载,还有神马卸载不了?软件卸载以后就找@360软件管家吧,一键强力卸载解决!爽,你也来试试!http://http://down.360safe.com/instbeta.exe”。点击电脑“开始-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新毒霸‘悟空’”,可以卸载新毒霸“悟空”。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安全卫士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上述事实发生于2013年8月14日。
  上述事实有(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9597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9600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9601号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360安全卫士对金山新毒霸评分过低,通过“软件体检”功能诱导用户卸载金山新毒霸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年10月29日出具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9601号公证书显示,在安装了金山新毒霸“悟空”SP4.0版及360安全卫士V9.2Beta版后,打开360安全卫士中的“软件体检”功能,显示“软件网友评分较低,可以适当清理”,右方为“卸载”按钮。软件包括新毒霸“悟空”(2.6分)及Nero6EnterpriseEdition(4.8分)。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安全卫士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上述事实发生于2013年7月30日。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年9月2日出具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558号公证书显示,在安装了金山新毒霸“悟空”SP4.5版及360安全卫士V9.2Beta版后,打开360安全卫士中的“软件体检”功能,显示“网友评分较低的软件,可以适当清理”,右方为“卸载”按钮。软件包括SAMSUNGMobileUSDModemSoftware(2.2分)、新毒霸“悟空”(2.2分)、迅雷看看高清播放组件(2.4分)、新浪Live(2.9分)、Nero7Essentials(4.0分)。点击360安全卫士中的“软件卸载”功能,评分为1.2分的名为“PDF转换成word转换器”的软件却未出现在“网友评分较低的软件,可以适当清理”的软件列表中。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安全卫士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上述事实发生于2013年8月27日。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年10月25日出具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269号公证书显示,在安装了金山新毒霸“悟空”SP4.5版及360安全卫士V9.2正式版后,打开360安全卫士中的“软件卸载”功能,查看新毒霸“悟空”的评分为1.8分。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安全卫士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上述事实发生于2013年9月16日。
  上述事实有(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9601号公证书、(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558号公证书、(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269号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360杀毒软件阻止用户安装金山新毒霸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3年10月25日出具的(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270号公证书显示,在安装360杀毒V4.2版后,开始安装金山新毒霸“悟空”SP4.5版,弹出360杀毒的提示框,内容为“您的计算机已经安装了360杀毒,如果再安装其他的杀毒软件,功能将会重复,且会导致系统运行缓慢,您确定还要继续安装吗?”下方有“继续安装”及“停止安装”按钮。点击“继续安装”按钮后,360杀毒再次弹出上述提示框。点击“运行”后,360杀毒弹出标题为“捆绑软件拦截,有程序可能误导您下载安装不需要的软件”的提示框,具体内容为“正常软件安装时会以明确的方式提醒您,由您主动选择是否安装或使用,并提供取消安装的选项。下列正在静默安装的软件,可能不是您需要的。您可以点击确定,不安装该软件。可能误导您的程序:C:\Documentsandsettings\Administrator\LocalSettings\Temp\36024.tmp.exe”。下方有“继续安装”和“取消安装”及“确定”按钮,默认选择“取消安装”按钮,并对选择“确定”按钮进行倒计时。点击“继续安装”按钮后,360杀毒弹出“捆绑软件净化提醒”提示框,显示“源文件已删除,无法继续安装,建议您重新下载”,右下方为“确定”按钮。随后在系统临时文件夹内,发现了金山新毒霸“悟空”SP4.5版文件。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上述事实发生于2013年9月16日。
  三、关于原告索赔依据的事实
  在诉讼期间,原告提交了1万元的公证费票据,以及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11万元律师费票据及委托代理协议,并主张涉案两款软件装机量大,所以原告主张除上述合理支出外共计200万元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相关票据、委托代理协议、新京报及人民网文章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另,原告还提交了360安全卫士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360杀毒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打印件、http://360.cn网站备案信息查询以及生效判决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为本案适格主体且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
  四、关于被告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一)安装过程冲突提示符合当前安全软件工作原理
  被告提交由上海交通大学信息安全工程学院反恶意软件研究小组刘功申副教授于2011年5月4日编写的《安全软件兼容性白皮书》,用以证明安全软件的兼容性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所采用的安全技术导致的冲突,有其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在庭审中,原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本案不是兼容性问题,而是被告预设相应提示语句。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年12月13日出具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4245号公证书显示,安装了金山新毒霸“悟空”后,再安装“小红伞”杀毒软件(AviraAntivirusPremium),会弹出“检测到可能不兼容的软件”的提示框,具体内容:“您系统中的下列软件可能会引发兼容性问题。我们建议您卸载这些程序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需要手动卸载的程序‘新毒霸铠甲防御’”。继续安装趋势科技的PC-cillin云安全软件,会弹出“发现不兼容软件”提示框,具体内容为:“安装此程序之前,安装程序必须首先从此计算机中移除以下不兼容软件。是否允许安装程序自动为您移除此软件?不兼容软件:新毒霸(悟空)。”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小红伞”杀毒软件、PC-cillin云安全软件来源于百度搜索。公证书显示,对上述操作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3年9月9日。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2年3月30日出具的(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881号公证书显示,安装了江民杀毒软件KV2011后,再安装360杀毒软件3.1版,会弹出“检测到已安装其他安全软件,可能与360杀毒冲突!以下安全软件可能和360杀毒冲突:江民杀毒软件KV2011”的提示框。上述江民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www.jiangmin.com网站,360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www.360.cn。公证书显示,对上述操作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2年3月13日。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3年12月12日出具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4273号公证书显示,安装了新毒霸后,再安装360杀毒、百度杀毒、瑞星杀毒,都会弹出“您的电脑已经安装了新毒霸,如果再安装其他杀毒软件,功能将会重复,且会导致电脑变卡变慢,您确定要继续安装?”的提示框。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百度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http://shadu.baidu.com网站,瑞星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www.rising.com.cn网站。公证书显示,对上述操作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3年12月9日。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70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6月13日,搜狐IT发表标题为《微软回应金山蓝屏门:建议用户升级到最新版本》的文章;大庆网发表标题为《微软公告确认金山毒霸导致用户电脑蓝屏故障》的文章;2013年6月14日,光明网发表标题为《金山补丁至用户电脑蓝屏微软发公告提醒》的文章,被告用以证明其“微软公告”弹窗有事实依据,庭审中,原告认为微软网站未发现相关公告。公证书显示,对上述操作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4年1月7日。
  被告还提交了标题为:“360杀毒新增小红伞引擎智能组合灵活切换查杀”的网络打印件,用以证明360杀毒软件与小红伞杀毒软件相互兼容,360杀毒软件的不兼容提示没有针对性。庭审中,原告对上述证据不认可。
  (二)被告软件“强力卸载”、“一键卸载”金山新毒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68号公证书显示,在电脑安装了360安全卫士和新毒霸“悟空”后,使用360安全卫士软件管家中的“软件卸载”功能,点击“卸载”按钮,卸载新毒霸“悟空”,弹出卸载提醒窗口,点击“立即卸载”按钮,弹出“检测到新毒霸正在被异常卸载,为防止病毒恶意破坏,毒霸不允许第三方软件调用毒霸卸载程序,如果您确认卸载,请使用以下方式:……。”重复此操作,仍会弹出上述提示框。使用360安全卫士软件管家中的“软件卸载”功能,点击“卸载”按钮,卸载“WinRAR压缩文件管理器”,可以调用卸载程序正常卸载。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下载于http://www.ijinshan.com网站,360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www.360.cn网站。公证书显示,对上述操作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4年1月7日。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71号公证书显示,安装360杀毒软件后,再安装金山新毒霸“悟空”,两次弹出“打开文件-安全警告”对话框后,点击“继续安装”按钮后,360杀毒弹出“捆绑软件净化提醒”提示框,显示“源文件已删除,无法继续安装,建议您重新下载”,点击“确定”按钮后,查看金山新毒霸“悟空”.exe文件仍然存在,并未被删除。再次重复上述操作,金山新毒霸“悟空”.exe文件仍然存在,并未被删除。安装百度杀毒、瑞星杀毒,360杀毒也会弹出同样的提示,但源文件同样未被删除。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及360杀毒软件来源于(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270号公证书附带光盘文件,百度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http://shadu.baidu.com网站,瑞星杀毒软件下载于http://www.rising.com.cn网站。公证书显示,对上述操作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4年1月7日。
  被告提交2009年6月10日发布于360安全中心的标题为《360推出强力卸载把新流氓软件彻底删干净!》文章网络打印件,用以证明强力卸载、一键卸载对原告没有损坏。庭审中,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三)被告未操纵360安全卫士软件评分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69号公证书显示,通过访问http://http://bbs.360.cn/3237987/701051.html获得截屏页面8页,主要内容为“投票分数计算规则是由奇虎360公司参照国际常用的统计公式制定的,软件、应用和插件的分值将依据用户投票数、用户投票平均数、最少有效票数、所有应用的平均得分综合得出。……,每款软件、应用和插件的评分均通过公式自动计算,不区分票数多少均全部实时显示,不会按个人意志随意修改和干预评分,最大限度的保证评分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公证书显示,对上述操作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4年1月7日。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4年1月10日出具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72号公证书显示,安装了新毒霸“悟空”及360安全卫士后,使用360安全卫士软件管家-软件体检功能,查看“软件网友评分较低,可以适当清理”区域,新毒霸“悟空”评分为1.4分。上述金山新毒霸软件及360安全卫士来源于(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9598号公证书附带光盘文件。公证书显示,对上述操作进行公证的时间为2014年1月9日。
  被告还提交了“360安全卫士评分规则”打印件,用以证明其未操纵软件评分。
  (四)捆绑软件具有可责性
  被告提交2013年10月由西安交通大学信息安全法律研究中心编写的《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打印版,指出捆绑软件具有可责性。庭审中,原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并认为原告软件不存在捆绑情况。
  另,被告还提交了(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244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375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75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对被告软件实施干扰的行为,鉴于本案审理的是被告的行为是否对原告的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事实与本案无关,因而对上述事实本院不予审理。
  上述事实有《安全软件兼容性白皮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4245号公证书、(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881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70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68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69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72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671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4273号公证书、《软件捆绑安装法律规制研究报告》、(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244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75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756号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原告是否有单独起诉的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本案中,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推选本案原告作为代表人行使共有软件的相关权利,包括运营权、收益权以及维权的权利等,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单独起诉。
  另,本案原告虽然系涉案软件的共有著作权人,但本案并非侵犯著作权之诉。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软件的实际运营一方恰恰是金山软件公司,金山软件公司通过运营涉案软件来获得相应的商业信誉和利益,他人不得对此加以侵害,故金山软件公司有权提起本案之诉。
  二、关于本案原、被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规定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金山软件公司为涉案的金山新毒霸(悟空)杀毒软件的著作权人之一和实际运营者,被告奇虎科技公司作为涉案的360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加之涉案的360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软件均为从奇虎科技公司网站http://www.360.cn上下载等情节,本院认定原告金山软件公司和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均为软件产品的经营者,故原告和两被告均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三、关于本案原、被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本案原告为金山新毒霸(悟空)杀毒软件的著作权人之一及实际运营者,被告奇虎科技公司为涉案的360杀毒软件、360安全卫士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原被告均属于网络安全领域的专业公司,二者间存在竞争关系。
  四、关于原告指控被告通过弹窗诱导用户卸载原告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被告的360杀毒软件在自身安装过程中,采用弹出提示框的方式,用类似“很容易造成开机慢、上网卡、鼠标卡死等问题,甚至有可能造成电脑死机、系统崩溃等不可预知的故障”等用语,并默认选择“卸载已安装的安全软件”按钮,引导用户进行同意卸载金山新毒霸(悟空)杀毒软件的操作。虽然被告辩称360杀毒软件对其他杀毒软件也会有冲突提示,但经本院查明,360杀毒软件对其他杀毒软件冲突提示用语为“检测到已安装其他安全软件,可能与360杀毒冲突!”,被告对于软件冲突提示用语选择上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干扰了原告软件的正常使用。
  被告通过提示框方式发布“微软公告”,该提示框的左下方显示“保留金山毒霸(可能会诱导卸载360杀毒)”的选择框,其右方“卸载金山毒霸”的选择框被默认选中。本院认为,不论微软公司是否发布过相关公告,从内容来看,该公告与被告无关,被告将此公告制作成弹窗,采用“保留金山毒霸(可能会诱导卸载360杀毒)”的用语,并默认选中“卸载金山毒霸”按钮的行为,影响用户对软件的选择,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也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不利后果。
  综上,被告奇虎科技公司通过用有倾向性用语的弹窗提示以及用弹窗发布“微软公告”诱导用户卸载原告金山新毒霸(悟空)杀毒软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关于被告软件“强力卸载”、“一键卸载”原告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360安全卫士软件在卸载原告杀毒软件过程中,由于“毒霸不允许第三方软件调用毒霸卸载程序”,所以被告采用“强力卸载”的方式卸载原告软件;根据原告的证据,由于原告新毒霸“悟空”软件在被告360安全卫士软件中评分较低,所以被告建议用户“一键卸载”原告软件。
  本院认为,原告出于安全考虑,不允许第三方软件调用其软件卸载程序,有一定的合理性。用户可以选择原告软件自带的卸载程序或者Windows系统卸载程序进行卸载,被告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不应该用“强力卸载”的方式替用户做出默认选择,并导致原告软件目录被清空。
  被告引导用户通过“一键卸载”的方式卸载原告软件,点击后系统并非进入金山新毒霸的正常卸载流程,而是以删除金山新毒霸源文件等方式卸载金山新毒霸,未提示用户是否需要保留相关文件,不仅没有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而且也破坏了原告软件的完整性。
  被告虽辩称其“强力卸载”、“一键卸载”行为并未删除原告软件源文件,但由于被告公证时间晚于原告公证时间,鉴于软件的易修改性,本院对被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强力卸载”、“一键卸载”原告金山新毒霸软件并清空其软件目录、删除其软件源文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根据被告360安全卫士软件“一键卸载”原告软件后的“立即分享”语句内容,未涉及具体软件名称,也没有涉及到原告软件,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关于原告指控被告对其软件评分过低诱导用户卸载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360安全软件评分规则是由奇虎科技公司参照国际常用的统计公式制定的,软件、应用和插件的分值将依据用户投票数、用户投票平均数、最少有效票数、所有应用的平均得分综合得出。本院认为,360安全软件评分规则公布了评分实施者、评分方法、评测手段等内容,相关软件评分均由用户投票得出,根据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并未进行干预。原告主张被告操纵360安全软件评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通过360安全卫士软件体检提示“网友评分较低的软件,可以适当清理”,从而诱导用户卸载原告软件。本院认为,被告提示适当清理的软件列表中包括SAMSUNGMobileUSDModemSoftware(2.2分)、新毒霸“悟空”(2.2分)、迅雷看看高清播放组件(2.4分)、新浪Live(2.9分)、Nero7Essentials(4.0分)等软件,该提示并未仅仅针对原告软件,用户对上述软件可以选择卸载也可以选择不卸载,可以行使自由选择权,因此被告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关于原告指控被告阻止用户安装原告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用户在安装金山新毒霸时,360杀毒软件多次弹出提示框,提示“捆绑软件拦截”,并默认选择“取消安装”按钮,并对选择“确定”按钮进行倒计时。当用户点击“继续安装”按钮后,360杀毒软件弹出“捆绑软件净化提醒”提示框,显示“源文件已删除,无法继续安装,建议您重新下载”。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软件为“捆绑软件”,即使原告软件为“捆绑软件”,被告发现异常情况后可以提示用户,但不得替用户做出操作选择。当用户选择“继续安装”后,被告软件竟擅自删除原告软件的源文件,导致用户必须重新下载。因此被告软件故意为原告软件安装设置障碍,妨碍用户安装原告软件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金山软件公司提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应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影响范围。对于金山软件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鉴于双方未提交金山软件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奇虎科技公司的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根据双方杀毒软件知名度、奇虎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酌予判定,金山软件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金山软件公司为本案诉讼所付开支的合理部分,奇虎科技公司应予承担。因金山软件公司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额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由奇虎科技公司全部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在http://www.360.cn、http://www.ijinshan.com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七百六十元(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七百六十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武彧
  人民陪审员马峥
  人民陪审员赵秀敏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曲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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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16 19: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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